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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 因携烟花爆竹面临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7:38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蔡梨生 通讯员 徐菁 张小军)前日,一男子因携带大量半成品烟花爆竹,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警方将向检察机关报捕。据悉,该男子将是武汉市首名因携带烟花爆竹获刑的人员。

  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介绍,12月10日下午2时许,该局汉口派出所接到武汉港长途汽车站报警称,该站“三品”缉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旅客的行李中有管
状物品,怀疑其为爆炸性危险品。

  接警后,该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旅客李某随身携带的蓝色旅行箱开箱检查,结果发现包内有礼花弹132枚、发射药3瓶及引信1包。

  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李某交代,他在安徽一鞭炮厂打工期间,偷偷截留部分烟花爆竹原材料,准备带回建始县家中,待春节期间组装燃放。

  警方随即依据《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实施行政拘留8日,同时将上述危险物质送刑事技术部门检验。15日,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所携带的烟花爆竹材料中均含有大量黑火药成分。如果发生意外,将会对乘客造成很大伤害。

  警方称,因李某行为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8日已将其刑事拘留,近日将会移送检察院报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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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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