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2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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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8:20 贵州都市报 |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贵阳市消协秘书长细细点评:新《条例》亮点不少 金黔在线讯 昨日,贵阳市消协秘书长罗进昌对即将施行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点评,提出几大亮点。
亮点一:四类购房纠纷可适用加倍赔偿原则 据罗进昌秘书长介绍,《条例》共有66条,内容涉及房产、医疗、教育、冲印、美容美发等近年来消费维权中的热点和难点,其中,购房纠纷是各级消协受理较多的投诉种类,而在投诉中,责任方大多为房产开发商。《条例》中除了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1倍损失”外,还明确4类商品房纠纷可适用加倍赔偿原则进行处理: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造成室内环境污染指数严重超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经买受人同意将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者出卖的事实再次出售的。 亮点二:收取开瓶费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罗进昌秘书长告诉记者,从明年2月1日起,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行为都被《条例》认定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经营者擅自设置最低消费,《条例》也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亮点三: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收取费用 据了解,手机、家电等电子商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长期以来都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且许多投诉都直指经营者逃避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等“三包”责任,即将实施的《条例》对“三包”责任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条例》中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 此外,罗秘书长还向记者表示,《条例》中属于医疗范畴的“医院不得分解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经营者应停止侵害,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用于其他用途等,也是《条例》中的亮点。作者:杨露怡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