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谁是管理者 谁负责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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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8:4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男子刘国海在深夜下班回家途中,自行车前轮扎进了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井里,致其面部严重受伤,掉牙7颗。而在诉讼过程中,排污井的管理者某村委会,以刘国海不是本村村民,村委会不应承担非本村村民的社会义务为由,不同意刘国海的诉讼请求。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否定了村委会的说法,并一审判令村委会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刘国海各项损失2.7万余元。
2006年2月17日晚11时许,刘国海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西青区某村一条道路上时,突然“咣”的一声,刘国海“马失前蹄”,自行车的前轮扎进了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井内。突然发生的意外,让刘国海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就一头扎在了地上,当即血流满面。在过往群众的帮助下,刘国海被送到附近医院,医生对其伤情进行了紧急处理。经医生诊断,刘国海为“鼻骨左支粉碎性骨折,鼻骨右支及鼻中隔骨折,上唇、上唇外侧皮肤、左鼻根、鼻翼根部挫裂口,上下颌牙齿牙龈撕裂,牙齿共7颗脱落。 在治疗过程中,刘国海花去医疗费4200余元,误工费1410余元,护理费1400余元,交通费370余元。 3月22日,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国海为10级伤残。因交涉无果,刘国海将排污井的管理者西青区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3.3万余元。因其以后要植牙齿,故要求保留二次起诉的权利。 而村委会表示,村委会只负责本村村民的相关事宜,不应承担除本村村民外的社会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对刘国海有没有赔偿责任呢?法官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做出了判决。该法官在判决理由中阐述道:被告村委会是涉案下水排污井的管理者,该排污井造成刘国海骑自行车时前轮陷进井口,致其摔伤。村委会有养护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刘国海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负主要责任。刘国海骑车行驶中,未注意路面情况,造成摔伤,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刘国海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合理赔偿。因刘国海今后还需做植牙手术,所以对刘国海保留二次起诉的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