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幼儿禁采期内砂坑殒命法院判采砂老板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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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21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成都12月19日电(记者任硌)两名不到10岁的男孩到河边玩耍,不慎落入采砂后留下来的水坑内溺水身亡,处在禁采期内的砂老板有责任吗?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采砂老板赔偿死者亲属11万余元。 2006年8月21日,江油市龙凤镇顺江村两名不到10岁的男孩在一采砂场玩耍时,不慎落入一个采砂后遗留下来的大水坑里,双双溺水身亡。
死者亲属以砂石场老板刘某没在砂石场四周设立警示标志,致使水坑夺走孩子生命为由,诉请法院判令采砂老板赔偿。刘某则以其砂石场以机械方式作业,按规定事发时正处于禁采期,施工队没在现场等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水务部门的要求,采砂作业不得留下引起河势改变的串沟、冲沟、坑凼等,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刘某作为从事采砂业这类特殊行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开采,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但刘某在经营河道砂石开采中,不按照规定边开采边回填复平,致使一块面积较大的水域形成,这势必对周围村民的人身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刘某对这一隐患没有予以足够的警惕,而是放任其在禁采期依然存在,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正是由于刘某这种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两男孩溺水身亡,因此,刘某依法应当承担此案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监护人的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