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假赠房试妻子真心 妻子能否得到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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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核心提示 69岁老夫为试探46岁少妻的真心,假意赠妻房屋一套,并把《赠与声明书》上的地址写错。妻子果然拿了房子就离婚,后却发现因为《赠与声明书》上房子地址写错而无法过户,遂将前夫告上法庭。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拿到房产?
案情梗概 今年69岁的黄某是美籍华人。1990年,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广州女子姜某,两人于当年在广州结婚,然后双双移居美国。 出国后,黄某感到妻子只是利用自己出国,于是决定试探妻子的诚意。黄某编出一套“房屋赠妻”的谎言,将广州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妻子。然而,他在《赠与声明书》中故意将“广州市惠福东路某街47号”写成“广州市惠福路某街14号”。 果然,姜某上午接受了“赠与”,下午就迫不及待地去法院申请离婚。1999年6月7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2003年1月,姜某回到广州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当她拿着黄某的《赠与声明书》到房管部门办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其前夫拥有的房子的地址与《赠与声明书》写的不一样,不能过户。 姜某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整整四年,一怒之下将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所立的《赠与声明书》有效。审理中,黄某坦言,他当时根本就没有要送房子的意思,所以在《赠与书》上编了一个地址。 2003年8月,广州越秀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 不甘心的姜某2004年又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即便赠与协议是虚假的,前夫的房产也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法院认为:黄某与姜某是在1990年结婚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黄某名下的两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赠与协议是虚假的,黄某的房产也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广州中院遂作出判决,两处房屋产权归黄某所有,黄某在一个月内支付给姜某房屋补偿款48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清楚,但却是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法律焦点问题。 1.赠与是不是涉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标准之一。而本案中,被告黄某的赠与行为显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赠与行为被法院判决无效。 2.涉案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缔结婚姻法律关系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本案中,黄某与姜某的婚姻关系始于1990年结束于1999年,故涉案房屋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则该财产实质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