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丈夫为女儿存的教育资金是否属共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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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读者来信律师解答] 编辑同志: 丈夫病逝后,我带着4岁的女儿与王某再婚。王某为表示与我的女儿的亲近,主动提出每月从两人的工资中拿出500元,存在我女儿的名下,以备她将来读大学用。几年来他只
后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王某提出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他认为这笔钱本是他和我的工资,不过是用了我女儿的名字存起来而已,理应分割。请问这笔钱是否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苏女士 律师解答: 要确定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首先要确定这4万元的性质。如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王某的要求就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是夫妻的赠与行为,王某就不能对这笔财产主张权利。 从所述的情况看,夫妻口头约定将二人的共同财产每月赠与女儿500元,并实际进行了履行,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成立。但现在王某主张该存款是双方的工资,只是以女儿的名义存的,否认了“赠与行为”。这就需要苏女士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的存款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否则,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就有权要求将该笔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xkbpajqb@vip.sohu.com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