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企业不得扩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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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9: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瑾实习生崔婷)《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于近日出台,其中明确要求,我市要严格控制向渭河排污的总量,要在“十一五”期间,控制在10.61万吨以内,比“十五”末削减1.73万吨; 环保限期治理企业不得扩建
一个项目能否落户,必须要倾听环保的意见。此次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强化项目审查,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从源头控制污染。凡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准入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敏感区的污染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不得批准建设。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不得再批办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5年建成48座污水处理厂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我省还将从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如在“十一五”期间,完成48座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其中西安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咸阳东郊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等重点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在2007年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蓝田、户县、周至、高陵、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大型公共建筑应建中水系统 切实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率,新建污水处理厂第一年的实际处理负荷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以后不得低于设计负荷的75%。今后,各市区在新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也应当建设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