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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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12 云南日报 | |||||||||
昨日,省委办公厅向全省下发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从即日起,全省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须向组织报告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等有关情况。 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为报告人
据悉,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人,为在职副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按照要求,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的领导,将党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性地监督、掌握报告的有关事项,督促严格执行。 每年1月20日前进行集中报告 按照通知要求,每年1月20日前,全省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集中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30天内进行适时报告。据了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为:发生婚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子女与外籍人员通婚、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况。 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按照严肃纪律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违反有关纪律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对问题突出、查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李惠民 (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