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需防“过期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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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0:30 今晚报 | |||||||||
新华社上海12月19日电 (记者高路)享受探亲假是身在异乡的劳动者的一份权利。临近年终,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探亲假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劳动者如果主动放弃,过期后将不能要求补偿或补休。 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热线近日接到不少劳动者来电,询问有关探亲假的问题。有的年轻白领表示年底工作忙任务重,难以抽出时间回老家探望父母。对此,有关专家提醒说,探
探亲假制度,是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是可以的。 劳动者的探亲假期主要有三种: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在当年不能给职工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如果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条件限制,自动放弃探亲假,将不能向单位要求补偿或补休。但有的用人单位无故阻止劳动者享受应有的探亲假权利,甚至处罚探亲劳动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