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难界定 北海殡葬管理所所长免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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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1: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2月20日电(记者梁思奇)将以单位名义经营所得私分,因为无法界定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检察机关对广西北海市殡葬管理所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北海市人民监督员针对日前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这一案件提出,应规范事业单位的这类经营行为,避免成为法律监管的空白。 北海市殡葬管理所1998年投入30万元,成立殡仪服务公司,管理所职工同时成为公
北海市人民监督员日前对去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察机关解释了对沈某不起诉的原因。殡仪服务公司虽然由殡葬管理所投资,经营内容均为殡葬管理所的业务,但由于成立时间久远,无法查清当时投入是国家拨款还是所里完成财政上缴费用后留作事业单位自行支配的资金。按照规定,查办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应当对私分款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进行鉴定,但北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殡葬管理所私分款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未予明确界定,殡葬管理所与财政部门对殡仪服务公司收入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存在分歧,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对“国有资产”的规定为“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差额拨款单位的经营收益,较难分清收益中国有资产的比例,如果出现私分现象,容易因事实不清难以定罪。 一些人民监督员提出,事业单位为了创收,成立经营机构将公共服务内容作为公司经营的收费项目,或者将公用办公场所出租,对收益以“补贴、补助”等名义进行私分,这类现象较为普遍,应予以明确界定,以确保依法惩治“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