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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十一五”水污染防治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2:25 中国环境报

  (记者郭文生)

  本报讯 天津市人民政府日前批转《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津政发〔2006〕106号),“意见”指出,确保实现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目标,全面推进水污染全过程控制。为贯彻国务院、国家环保总局和市政府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天津市12月14日召开全市环保系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部署“十一
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

  据了解,天津市水环境保护形势并不乐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容量有限,历史遗留的水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得到解决,一些区域水污染问题仍有发生,饮用水安全仍存在隐患,城市景观水体水质达标仍较困难,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比较严峻。同时,天津市水环境监管能力还存在差距,“思想观念、宏观战略、管理机制、目标意识、策略方法、工作作风、干部制度、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不适应。今年,生态城市已列入天津城市定位,生态城市建设纳入了“十一五”规划,天津市水环境保护既面临机遇,也面临考验。

  会议提出,“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污染的全过程控制,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其中,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是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资源再生率,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减少资源消耗为源头控制,提高资源利用率为一次过程控制,提高资源再生率为二次过程控制,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尾端控制,这4种途径构成对水污染的全过程控制。

  根据这个总体思路,“意见”提出到“十一五”末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在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污染源排放以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质量三方面实现预期目标。第一,完成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9万吨;到2010年底,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第二,实现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要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排污单位排向无环境容量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排污单位排向尚有环境容量的水环境功能区的废水,要达到相应浓度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第三,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达标。引滦等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要保持在96%以上;海河等城市景观河道要达到Ⅴ类水质标准;国家考核断面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各建成区无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有所改善。

  “意见”还提出确保水污染防治的5项重点任务,即保障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加强城市景观河道保护和监管、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城市(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以及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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