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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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3:08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拉萨12月20日消息(记者索朗达杰)《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西藏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理》的具体举措,标志着西藏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加强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
《办法》共五章56条,涉及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大多是结合西藏区情,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细化,具有浓郁的西藏特色。 《办法》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标,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藏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据了解,《办法》坚持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除重申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外,还结合西藏实际,规定了九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的,需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二是对擅自接受境外捐赠的,予以没收、责令撤换团体或者场所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对擅自修建宗教建筑物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四是对擅自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五是对擅自举办学经班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是对擅自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团体或者场所直接负责人员;七是对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八是对擅自跨区域活动的,责令改正、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九是对境外藏胞主持或者从事讲经、传法等活动的,责令改正、依照出入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