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西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明年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3:22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拉萨12月20日消息(记者 索朗达杰):《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西藏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理》的具体举措,标志着西藏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对加强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
作用。西藏自治区民宗委主任丹增朗杰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藏宗教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问题,过去在宗教方面已有的法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调整和规范。

  《办法》共五章56条,涉及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大多是结合西藏区情,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的补充、细化,具有浓郁的西藏特色。

  《办法》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标,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举行宗教活动、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的权利,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藏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据了解,《办法》坚持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除重申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处罚外,还结合西藏实际,规定了九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的,需承担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二是对擅自接受境外捐赠的,予以没收、责令撤换团体或者场所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对擅自修建宗教建筑物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四是对擅自改建、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五是对擅自举办学经班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是对擅自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团体或者场所直接负责人员;七是对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责令改正、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八是对擅自跨区域活动的,责令改正、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九是对境外藏胞主持或者从事讲经、传法等活动的,责令改正、依照出入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