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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逾12万自行纳税申报口径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7:00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电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根据《通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即为申报所得数额,如果盈亏相抵为负数的,则此项所得按“零”填写。这意味着,纳税人并不能因为在股市亏了就用亏损额来拉低自己需要申报的总收入。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符合条件的个人须自己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为了让相关个人和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通知》特别强调,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而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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