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宁矿难矿主曾云高被判10年罚款5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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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20: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2月20日电 (记者 肖文峰) 广东兴宁“8·7”矿难重大责任事故案20日在梅州市兴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曾云高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在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超强度开采,
法院还查明,曾云高、曾繁金等人和他们经营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组织开采煤矿,据估算,造成煤矿资源经济损失9亿元。曾云高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还先后向有关人员行贿人民币52万余元、港币5万元。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副董事长曾云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曾繁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罪名,被判处7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也因犯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偷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