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要求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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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09:54 云南日报 | |||||||||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即日起,按照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企业联合会、云南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将建立公平、透明的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计算职工薪酬,同时集体协商工资报酬。 集体协商工资报酬
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在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企业裁员和解雇等。 同时,建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制度、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制度、履约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集体合同顺利实施。 合理计算职工薪酬 将建立公平、透明的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全面有效地激励职工努力工作,企业应科学合理地计算职工薪酬,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应按所作承诺,在职工完成一定工作指标(任务)后,及时兑现业绩薪酬。 此外,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企业应依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为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相应的福利制度。 提供安全工作环境 与此同时,该指导意见还要求企业建立安全与健康保障制度,主要规定:企业应依法向职工提供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企业应适时开展预防疏散演习、安排职工接受急救训练、推行安全运动、张贴及派发宣传物品等活动;企业要定期安排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记者 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