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省高院将推行判后释疑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半年内可找法官面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13 云南日报

  判错的案件要坚决改判 新制度不涉及刑事案件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得知,从明年1月1日起,省高院将在该院内推行判后释疑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案件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生效6个月内提出疑问,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疑问作出解释,如果确实发现错误判决,主审法官还得接受当事人的批评,法院将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原来生效的判决书。下一步,这项制度
将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

  为何出台判后释疑制度

  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田成有说,《判后释疑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判后释疑,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裁判生效后,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使当事人自觉接受法院裁判、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活动。这一制度的出台是经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探索,条件成熟后,由省高院讨论决定的。目的在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公平正义,有效减少涉及诉讼的信访。使那些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当事人,特别是初次来访的当事人,能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全面了解法院适用法律、认定证据及作出裁判的理由,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最终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这一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

  省高院认为,目前,仍有不少诉讼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即使法官的执法水平都很高,裁判文书的说理都很充分,但写在判决书上的东西,当事人不一定都能理解,判决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文当事人也不一定都读得懂。就云南省而言,有的少数民族当事人需要通过民族语言翻译才能跟法官进行沟通,才能说服他们,让他们自觉息诉服判。

  判后释疑是法官行使司法释明权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让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理解裁判结果和理由,理解裁判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的有效方式。

  新制度不涉及刑事案件

  该制度将从明年1月1日起,但目前只针对省高院审结的民事、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实行判后释疑制度,并不涉及刑事案件。

  目前,释疑案件包括省高院审结和执结的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针对记者提出刑事案件是否也推行这一制度的提问,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回答:“由于刑事被告人的身份特殊,目前还不能实行判后释疑制度,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推行刑事案件判后释疑制度。”

  法官释疑原则上掌握在1次左右,但要求最佳的释疑效果,力求说服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对不服释疑仍继续上访、申诉的当事人,由立案庭统一接待。

  法官要尽力说服当事人

  判后释疑制度的推行,要求每一名法官不仅仅是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要最大限度地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特别要强化裁判文书的针对性和说理性。除了针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深入阐述理由外,还应对证据是否采信、采信理由作深入分析,要抓住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焦点或反复纠缠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努力追求胜败皆服和尊重裁判的效果。为达到这一目标,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没有高素质的审判案件,法官何以面对当事人解释疑问。

  针对即将实行的新意见,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这一制度的推行,增强了法官的责任心,法官在下判决书时,要把判决的理由说得更充分,让当事人服判。当事人提出疑问,法官要给当事人解释得清楚,说得心服口服,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办人情案。”

  (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