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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判后释疑制度请法官解释时当事人可批评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0:13 云南日报

  和法官“理论”不得超时

  《意见》规定:宣判时,审判长和案件主审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程序问题及法院作出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进行说明,同时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解释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内容。

  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并在宣判后6个月内向案件主审法官询问、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案件主审法官应接待并负责解释和说明,主审法官应当主动和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向庭领导、院领导以及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或有关领导和部门在接待来访人员、收到申诉状、问题反映材料过程中,属于宣判后6个月内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或反映,统一由立案庭登记后转交原案审判庭;原案审判庭确定时间、地点,与立案负责审查申诉的人员一起接待并释疑。

  法官会尽力说服当事人

  《意见》规定:法官释疑应当采取当面释疑的口头方式进行。释疑主要围绕裁判文书,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和焦点问题,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恰当选择和灵活运用辨证逻辑、经验归纳、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等方式,深入浅出、情理交融地进行解释;也可以进一步用当事人更容易理解的语言阐述判决理由,以进一步增强裁判说服力,力求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但要注意与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的统一,不得与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相矛盾。

  案件主审法官释疑,应当全面解释当事人对裁判内容提出的各种疑问并有针对性地说明理由,努力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当事人可批评法官

  《意见》规定: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有文书表述缺陷、打印错误但又不影响裁判结果等方面的疏漏,案件主审法官应当虚心接受当事人的批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结果的理由,说服当事人接受裁判。

  对在释疑过程中发现已生效案件的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当进入在审程序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当逐级向庭长和分管院领导汇报,经分管院领导报院长同意后由立案庭进行复查并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在审。在释疑接待方式上,要选择好时间、地点和人数灵活进行,法警支队应根据审判庭的要求派警员参与接防释疑工作。

  要为当事人建挡案

  案件主审法官在判决后释疑中,应当由书记员同步进行记录。记录应当载明来访人员基本情况、来访时间、疑问要点、接待法官、释疑内容和当事人信服情况等主要内容。释疑记录的原件由负责释疑的审判庭建档保存,同时将释疑记录的复印件交立案庭。

  判后释疑不是走过场

  判后释疑是主审法官与合议庭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坚持合法性、合理想、文明性原则,坚持代表法院释疑而非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原则,注意保守审判秘密,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裁判的疑问做耐心细致的解答,不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敷衍应付。

  判后释疑主要由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负责进行,必要时由庭长、分管院长主持原合议庭法官向当事人释疑。判后释疑主要针对当事人进行,也可视情况确定释疑对象。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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