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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规定外商投资地产严禁哄抬房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4:4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 (记者 侯伊玲) 日前,为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改委等六部门联手行动,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作出规范,严禁囤积土地、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及泡沫房产现象的出现。

  在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按照外资投资房地产规定,先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设立

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审批。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外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区建设厅等六部门还要求:境外机构及个人在自治区境内投资房地产的,经严格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不得借投资房地产之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在外商投资房地产资质审批中,绝不允许降低入市门槛。人民银行和外汇部门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违规办理产权登记及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严禁囤积土地、房源、哄抬

房价等违法行为及泡沫房产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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