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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消费提示:不着边际的索赔不利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1:1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闫漪)进入2006年以来,唐山市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几起盲目索要精神赔偿或赔偿要求过高的投诉案件。为此,昨日,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出2006年第5号消费提示,盲目索要精神赔偿或赔偿要求过高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唐山市消协投诉部相关人员介绍,在一些投诉中,消费者动辄就索要几万元的精神赔偿,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终止。为此,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出2006年第5号消费提示
:轻言精神赔偿或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法》及《民法通则》所说的这个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该受六种因素的制约,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轻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程度;侵权人获利多少;侵权人担责能力大小;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高低。而加倍赔偿是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对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界定,《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九种欺诈消费者的情况,包括有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以及对消费者的承诺不能履行的;商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尺少秤,出售过期失效、腐烂变质商品的;出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商品的;采取虚假的清仓、甩卖、最低价、优惠价等不真实价格表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商品产地、厂址、厂名、认证标志、名优标示的;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不予标明的;以不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以及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唐山市消协专业人士介绍说,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索赔完全是为了补偿所受到的实际和精神损失,消协支持依法有理、有据、有度地进行索赔,但不支持出于一种简单发泄,不着边际的甚至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索赔。索赔过高会增大索赔难度,甚至会造成连合法权益也难维护的尴尬局面。

  唐山市消协提醒,请求精神赔偿或加倍赔偿除了必须注意要具有法律依据外,消费者还要注意收集、保留发票和收据等,为维权留足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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