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出台“邵晓铃条款” 汽车后座乘客须系安全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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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16:14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22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条文”修正案,其中规定,未来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若后座乘客没有系安全带,将处以新台币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该修正案被称为“邵晓铃条款”。 11月18日,台中市长胡志强与夫人邵晓铃在高雄辅选后返回台中,途中发生车祸,
报道指出,台“立法院”快速修案,短短一个月三读通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其中规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除汽车驾驶员与前座乘客须系安全带,后座乘客也须系安全带,否则将对驾驶员处以新台币3000元至6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由于台中市长夫人邵晓铃就是因为坐后座没系安全带而发生重大车祸,这项修正案也被称为“邵晓铃条款”。据悉,新条例将有3个月的倡导期,2007年7月1号正式实施。(周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