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不得代领代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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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0:4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昨日,省建设厅就《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细则》向各市清欠办、建委(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 细则规定,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建筑业企业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等不具备
细则同时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并纳入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本报记者 孙孝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