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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企业应补足差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2:15 重庆晚报

  新华社电 如果在劳动者就业合同期内,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超过了原来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企业应该补足差额。

  近日,主城区某大型企业一批临时职工反映,他们的月工资为400—450元左右,低于重庆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这批职工合同是一年一签,年初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工资标准是高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且用工方和职工都签字认可。但在合同期内,即今年9月1日起,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上调后主城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

  对这种新情况,应该如何执行呢?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是刚性政策,其执行时间不应随合同期而改变。像这家企业的情况,虽然年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符合当时的最低工资政策的,但是9月1日起,市政府上调了标准,企业就必须按照不低于新标准的工资水平,给职工补足差额,而不是等到下一个合同期才执行新政策。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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