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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乳业告赢蒙牛酒业获赔4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2:3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本报曾报道蒙牛乳业告蒙牛酒业搭品牌便车索赔1000万元一事。昨天,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蒙牛酒业赔偿原告400万元。

  此案开庭时,曾是蒙牛酒业经销商的王某出庭说,2004年他在报纸上看到蒙牛酒业的招商广告后,来到该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与一郭姓经理接洽。郭经理说,蒙牛公司生产牛奶时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是“一
家子”。当王签约后,却发现蒙牛酒业连北京销售许可证都没有,根本没法卖。

  对此,蒙牛酒业则称出现两个“蒙牛”完全是巧合。他们说,公司于1999年8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MENGNIU”商标时,蒙牛乳业才刚成立,甚至还没有任何注册商标,更谈不上“著名”。因此蒙牛酒业使用“蒙牛”品牌不可能侵犯蒙牛乳业任何权利,更谈不上“傍名牌”或“搭便车”。

  法院认为,蒙牛乳业对“蒙牛”商标强势宣传,使“蒙牛”成为了知名商标。而蒙牛酒业借合法形式故意注册和宣传,制造混淆,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后停止使用“蒙牛”字样并赔偿原告400万元。

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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