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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3:0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我国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境内投资人入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监会合作金融
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在银监会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臧景范说,《意见》的发布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其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支持新农村建设。

  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人选,可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整个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稳步推开。

  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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