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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到酒楼吃饭可自带酒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3:06 重庆晨报

  本报综合报道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酒楼条款属于无效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他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当场提出质疑,并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但该酒楼拒绝返还,并出示了一本自己的菜谱。该菜谱中规定,“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开瓶费”可当场拒付

  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果遇到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他说,个别饭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对消费者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酒店收取开瓶费不合法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分析此案时说,现在很多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武绍智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发出这个要约起就是无效的。此外,酒店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超越法律就是非法利润,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武绍智律师表示,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要回。酒店收取任何服务费都不能强加于消费者身上,这样的搭配收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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