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资料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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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3:23 新京报 | |||||||||
中国气象局联合国家保密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提供气象探测场所 据新华社电中国气象局日前联合国家保密局发布了《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这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还规定,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郑国光22日说,近年来到我国从事气象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越来越多,其中一些非法的涉外气象活动不仅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破坏了正常的气象对外交流与合作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防安全。 据中国气象局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共发生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气象活动20起,其中有16起未履行报批程序,属于违法的涉外气象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