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原始股”将受严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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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3:23 新京报 | |||||||||
国务院要求严打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严打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说,凡非法证券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未报证监会核准擅自发行的,属非法发行股票,通知要严禁这种行为。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请证监会核准。 通知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根据政策要求,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还严禁非法经营证 券业务。根据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个别地区非法股票蔓延通知认为,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通知总结说,这些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另据新华社报道,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先后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证监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这类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其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形式 一、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二、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