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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统一与个性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5:45 中国青年报

  义务教育的统一与个性之争

  虽然与会专家学者在“孟母堂”是否违法办学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他们普遍认为“孟母堂”的出现说明社会、家长有了对孩子进行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孟母堂’事件其实是义务教育模式与个人或者家庭的个性化教育要求之间矛盾的产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宇认为,“孟母堂”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是否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内容多样化,而不是孩子们在什么地方接受教育。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包括教科书的审定都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各地没有原则性差异。“目前的教育制度改革更多的是使得教育投资体系多元化,可教学内容还是千篇一律,忽视了孩子、家长的个性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申素平说。

  湛中乐认为,在教育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是指导者,而不是包揽一切的“保姆”。“‘孟母堂’事件是对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挑战,是改变现有单一教育模式的尝试。”湛中乐说,教学体制需要改革,家长和孩子,尤其是孩子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教学内容、教授形式可以多样化、灵活化。”选择的自由限度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但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郑贤君说:“在我国义务教育还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谈家长的教育选择自由有些奢侈。”郑贤君认为,受教育权的自由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完全落实强制义务教育;二是教育资源足够丰富。

  “在家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必需的历史条件。”申素平认为,当前我国在义务教育领域面临的紧迫任务使得受教育权的自由选择属性缺乏广阔的讨论空间,“谈到受教育权,更多的人会讲它的社会权属性,如怎么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敬波表示,在家教育的合法性需要研究,但它作为多元教育方式的一种,符合人的自由发展方向,法律不能回避其背后的社会需求。但她同时认为,在家教育只能是替代性的,不能取代义务教育成为主流形式,而在家教育的规范化过程中,政府应该享有许可权、监督权和撤销权。

  “政府应该为有这种需求的家庭和儿童提供适度的支持,允许其进行尝试,积极探索在家教育的可行性,而不是简单地以取缔、罚款了事。”湛中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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