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起宣判开瓶费案 酒店开瓶费被指“不当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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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8:08 东方今报 | |||||||||
北京消息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以“强制消费者消费”为由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庭。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9月13日,王先生与朋友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该院一审判决称,湘水之珠大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该100元开瓶服务费。 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如遇要求支付“开瓶服务费”,消费者可以当场拒付,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 武高汉说,个别饭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虽然这些酒楼均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但这样的告知并没有法律授权,应视为无效。W 京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