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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8:57 河北日报

  ●在原来标准基础上分别上调3.2—15.4%,最高435元/月,最低264元/月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12月22日讯(通讯员靳彦丽 记者硕强)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
遇标准,增加冬季取暖补贴,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建立起促进再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在2004年7月开始执行的,这次调整在原来标准基础上分别上调了3.2%至15.4%,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基本相当,其中最高435元/月,最低264元/月。

  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地区,分为580元、540元、480元、440元4个档次。失业人员所在地区及累计缴费时间等因素决定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高低。执行1档的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348元/月,最高标准435元/月;执行2档的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324元/月,最高标准405元/月;执行3档的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288元/月,最高标准360元/月;执行4档的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264元/月,最高标准330元/月。

  执行580元基数的有: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执行540元基数的有:邯郸市(不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管理区、察北管理区)市区及郊区,华北油田,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其他县(市、区)分别执行480元或440元的基数。

  核定失业保险金前12个月计发比例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满5年不满10年,按65%核定;满10年及其以上,按70%核定。

  从第13个月起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7年的,一律按照计发基数的60%核定。为鼓励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保护其权益,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7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分别提高到65%至75%。

  在冬季取暖期间,为失业人员按月增发20%的失业保险金,补贴取暖支出。考虑到我省各地取暖期长短不同,采用按照当地规定的取暖期时间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失业人员在冬季取暖期间(一般为5个月)每月可以得到53元至87元的补贴。

  提高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未实行该政策的地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0%核定,较原标准增加10至34元。

  此外,依据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的我省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也都相应提高。 如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10%计发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累计不超过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倍报销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金、死亡失业人员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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