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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开瓶费”不一定有利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诸达鹤 葛志浩 实习生王文嫣

  北京市民王先生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他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前天海淀法院作出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这一判决被消费者戏称为“开瓶费”之争的重要胜利,叫好声一片。对此,市消保委与法律专家则认为,不允许酒店收“开瓶费”不一定有利于消费者,因为酒店为维持经营势必会通过调高饭菜价格等其他方式赢利,那会带来新的不公平。关键还是要适度、合理。

  北京索回“开瓶费”官司胜诉

  

  今年9月13日,北京的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此后,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但酒楼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让顾客“知情”成豁免理由

  

  昨天,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了沪上几家知名饭店与酒店。某知名饭店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消费者自带酒水,将按每人50元的价格收取“开瓶费”。另外2家海鲜酒楼则称,要按照酒类在该店售价的30%收取“开瓶费”。就记者提出的有关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几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均认为,酒店在菜谱、门口指示牌等醒目位置告知了顾客,不存在侵权问题。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段福根昨天表示,由于酒店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对酒店方面的管理造成麻烦,因此消费者应该遵循酒店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但如果酒店与消费者经过友情协商后,同意其自带酒水,这就属于一种互谅互解的行为,酒店届时则不宜另收“开瓶费”。

  合理收“开瓶费”并不为过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唐健盛表示,“开瓶费”问题反映的是法律原则与商业习惯的冲突。一方面,酒楼强收消费者“开瓶费”是典型的“霸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为维持经营势必要调高饭菜价格,那么不喝酒水的消费者就餐就会比现在多花钱。要解决这个问题,应通过平等有序的竞争,由市场寻找出一种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接受的方法。

  本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盛雷鸣则认为,只要服务费“定位”合理,酒店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费用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强调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而酒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话,那便意味着自带酒水者可以强制性地要求酒店方面为其饮用酒水免费提供场所和服务环境。”但酒店收取服务费具体收多少,不妨由消费者和酒店双方一同商量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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