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车票 票贩子被判管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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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敬 通讯员 李合】昨天下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倒卖车票案件。被告人吴某被判处管制7个月,罚金10000元。 2006年1月13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个体经营者吴某,在其经营的燕山商务信息服务部门内将2张1月24日北京至大连的T225次列车卧铺车票以594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王某某,非法获利80元。同日17时许,经公安机关对其服务部检查,查获吴某被倒卖的北京至哈尔
同年1月14日,吴某因涉嫌倒卖车票罪被天津铁路公安处依法刑事拘留。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元旦春节将至,正是车票紧张时期,但不要从票贩子手里购买车票,以防上当受骗。同时,我国刑法22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所谓倒卖车票是指购买车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其目的是通过加价卖出车票而获得非法利益;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倒卖车票罪的构成。所谓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