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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销售公司 退货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本市某发展公司在位于鞍山西道上的某科技公司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但在使用过程中该电脑多次出现故障,被送到保修单位报修。让发展公司人员吃惊的是,经生产厂家鉴定,该电脑并非原装机,于是发展公司提起诉讼。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某科技公司为原告退货、返还购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某发展公司于2005年12月在位于鞍山西道的某科技公司购买了IBM笔记本电脑一台。2006年4月,因该电脑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发展公司向电脑保修单位报修。2006年4月26日,电脑的生产厂家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书面的形式说明该电脑为非原装机,从而不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务。

  发展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科技公司给予退货,返还购货款1.8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1200余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在开庭时表示,对某发展公司在科技公司购买的IBM

笔记本电脑一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发展公司送鉴电脑有异议。该代理人称,证明电脑是从科技公司购买的证据是电脑序列号,而该序列号可经伪造任意粘贴于任何一台电脑。而且,生产厂家所做产品说明,因其与本案的利害关系,无法律效力。另外,涉案电脑系从供货商某商务公司进货后直接出售给原告发展公司。综上,对原告发展公司称被告科技公司购买电脑系非原装产品一事不予认可,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发展公司欲购买电脑是IBM的原装机。但IBM电脑生产厂家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对该电脑做出的产品说明,指出原告发展公司所购该序列号笔记本电脑并非原装机。由于送鉴电脑与发展公司所购的电脑序列号相同,因此可以确认为同一物品。因该电脑并非原装机,故被告科技公司应承担退货及返还货款的义务,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原告发展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被告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送鉴电脑与原告发展公司所购电脑非同一物品,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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