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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员工签“生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17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责任追查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办工伤保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明确规定,生产单位不得与员工订“生死协议”。

  事故频频发生立法保障安全

  据了解,近三年全省平均每年发生事故2万多起,死亡5000余人;平均每天发生事故55起,死亡15人;平均每月发生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平均每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数据显示,仅2005年,全省排查出事故隐患39500处,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520处,实施监控的重大危险源达1772处,这些隐患若不及时加以治理,随时有可能引发事故。另外,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欠账多,安全生产基础差,规章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堪忧。可以说该法规出台已是迫在眉睫,正式施行后将会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将建风险抵押金制安全老出问题关键还是责任不明确。为此即将施行的法规明确,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将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今后,我省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以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公众场所不得存储危险物

  法规为保障公众聚集的场所的安全,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今后将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危害。

  条例为保障在校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生产单位须为员工办工伤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与员工订“生死协议”

  生产单位强迫员工签订各种协议,以在发生事故时推卸责任,这种现象以往在我省曾多次发生,法规为杜绝这一问题,在条款中首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隐瞒事故将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果出现隐瞒或故意推迟报告时怎么处理?对此法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各地必须及时上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列为追究责任范围的还有,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等。条例还特别规定,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同时还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记者陈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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