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纷纷出台“首长问责制”专家称问责制“流行”是社会进步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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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3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记者袁祺)本月初,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规定公民、法人等主体可以对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举报问责,经监察部门查证后,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最重为引咎辞职的严厉处罚。 据了解,继重庆市于去年在国内首次推出行政首长问责制之后,国内已经有大连、深圳、海口等多个地方政府推出了类似的制度。
马鞍山市新闻科一位姓吕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台《办法》,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希望能够促进主要处级机关工作效能的转变,提高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是一个鼓励性的正面措施。至于惩罚,则并不是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 复旦大学教授胡守钧表示,在现行制度下,行政首长所行使的是民众票选出来的公权,自然应当也相应对公众负责。而由2003年非典灾难而开启的问责制很快在国内开始“流行”,恰恰反映了社会转型期,民众对此有着强烈的需求,而这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表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