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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检法司联合推出创新之举人民调解“民转刑”化矛盾促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09:3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徐亢美)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不久前联合推出创新之举——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对轻伤害案件(又称“民转刑”案件)调解成功后,公、检、法机关可作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该机制兼顾法、理、情,自推行以来消除了大量社会矛盾,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也使人民调解从诉讼外走向诉讼内,从民事案件走向刑事案件。

  日常生活中发生在同事、同学、邻里、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很容易因为情绪失控转化为打砸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因民间纠纷激化演变而成的刑事伤害案件,被称作“民转刑”。“民转刑”案件中伤害程度达到轻伤标准,或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坏,按照《刑法》规定就要被追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等刑罚。据市人民检察院介绍,本市目前的刑事公诉案件中,“民转刑”轻伤害案占了60%左右。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初犯,案件双方不是亲人就是邻居、同事、同学或朋友,如被告人一旦获刑被贴上“犯罪标签”,不但会因为积怨导致亲朋绝交,甚至会引发复仇性的冲突。获刑人员释放后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生活、就业、就学等社会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为了解决“民转刑”案的负面效应,杨浦区司法局会同区公检法机关将人民调解引入“民转刑”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试行了“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规定“民转刑”轻伤害案一经公检法机关受理,如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调解,可将案件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两名女青年就是该机制的受益者。因为一时冲动,这两名女青年将占据她们车位的一辆高档车损坏,成了一起毁坏公私财物案的犯罪嫌疑人,如被追究法律责任,她们各自美满的婚姻就要受到影响,年幼的孩子也要一时失去母爱。经过司法机关委托调解,在悔过自新、当场支付足额赔偿款后,她们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刑事责任也被赦免。还有一名在校大专生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失手将同学的鼻骨打折移位,构成轻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办案人员了解到他平时在校表现不错,悔过十分深刻,为了有利于他今后的成长和家庭的完整,这起案子进入了委托调解程序。经过人民调解员耐心的工作,受伤同学和他的父母接受了对方的检讨和经济赔偿,并在协议中放弃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伤害同学的大专生避免了牢狱之灾和不良记录,同时恢复和修补了同学之间的关系。

  目前,已经有几百件“民转刑”案通过人民调解得到柔性处理,受害方得到了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加害人有了改正错误的积极动机。据统计,在调处成功的轻伤害案件中,没有再犯现象发生。前不久,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在全市推广杨浦区的做法,将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与现代司法程序进行有机衔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和创新。

  刚刚结束的中共上海市委八届十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而人民调解“民转刑”机制,消除了大量社会矛盾,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这项机制将有利于涉案人改过自新、化解隔阂;有利于保持涉案人家庭稳定,避免情感缺失;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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