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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性天气预报要向社会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11:4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茗)记者从昨天下午闭会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获悉,《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获得通过,不日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规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公众网络等传播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
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短信平台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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