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基金互助会原主任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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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16: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2月23日电(记者王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西玉林市发展乡镇企业基金互助会原主任刘昭雄日前被玉林市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刘昭雄退赔295万余元给玉林市发展乡镇企业基金互助会。 法院审理查明,玉林地区(1997年4月后改为玉林市)发展乡镇企业基金互助会是玉林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下属事业单位。1995年10月30日,玉林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1997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昭雄与广西一学校签订协议,该学校以250万元的价格将学校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的大利锡矿转让给刘昭雄个人经营。1998年2月到4月份,刘昭雄利用自己担任基金会主任的便利,以其个人经营的大利锡矿的名义,先后14次从玉林市发展乡镇企业基金互助会借款30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其他债务及其大利锡矿、博白县国凤林场的债务等。至今仅归还了4.7万余元,尚有295万余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昭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案发后,刘昭雄为掩盖犯罪事实,又伪造基金会的会议记录,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