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山西省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3:12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本报讯 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办法》规定,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或超出“资源
税管理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矿产品税款流失,充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

  (邬帅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