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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可到农村开“信用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5:59 长江商报

  100万元可开乡镇银行 湖北等6省区首批试点 最迟明年一季度开展

  本报讯(记者 曹咏) 明年开始,最低只需100万元资金就可以在湖北农村开一家村镇银行。日前,中国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有关农村银行业准入相关新政策,降低了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首批试点将选择在湖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新“农村银行”等你来投资

  银监会表示将在农村增设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

  这也是银监会首次提出村镇银行概念。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目前农村只有两种金融主体,一是信用社,再就是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所以农村的金融市场还处于垄断状态,没有竞争,服务水平就无法提高,农民的贷款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军教授认为,改革的出路,就是引进新的金融机构。

  100万元可开乡镇银行

  据了解,新政策包括:一、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四、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具体业务准入区别对待

  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取消任职资格审查

  新政策对相关岗位任职资格有规定:一、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

  三、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人选,可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

  四、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

  五、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

  新政策对相关管理机构规定:一、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机构,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

  二、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

  三、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明年湖北开始受理申请

  臧景范还公布了新政策执行的时间表:首批试点最迟将于明年一季度在湖北等六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农民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每年有5000亿左右的资金,通过邮政储蓄的渠道流出农村。”通过在六省(区)试点,可以判断新政策能否控制住农村资金外流,形成竞争性市场,“这就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方向。”

  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提供贷款

  单一自然人持股不超10%

  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提供贷款

  为防止出现贷款集中或高度关联等问题,银监会在新政策中规定: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这次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臧景范介绍。

  臧景范表示,银监会将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对农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所有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均可参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2日就《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意见》对农村地区银行服务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意见》在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

  问: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

  答: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就可借助外部的经验、力量和资源,引入相应的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银行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

  问:新设立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有何区别?

  答: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问: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

  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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