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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答疑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8:45 每日新报

  刘伯华 律师

  132××××9782发来短信咨询:我在河北区中山大厦购买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订于2006年5月底交房。现在已经超过交房期限七个月。可是开发商还未办理入住许可证。我们是否有权拒收?我们该怎样维权?

  法律专家团成员、津和律师事务所刘伯华律师解答:此事应该慎重考虑,首先,作为购买商品房产生的问题作为合同纠纷来考虑,这类事件应该考虑合同的有效性,目前由于管理部门调控措施较严格,一般开发商的资质等方面都是较规范的,因此一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对于这种逾期交房的解决方式,还是要以双方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如合同中约定了对逾期交房行为的处理方式,则应该按合同约定来执行,按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类似问题处理方式或是选择由开发商向购房者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或是约定在逾期一定时间后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付违约金。当然如此类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维权,该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合同约定、你方实际需要来选择如何维权,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该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部分,“争议解决”方式是选择的直接诉讼还是申请仲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仲裁或是诉讼来维权。新报记者 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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