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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贪后捐”教育局长领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08:45 每日新报

  法院认为“私贿公用”不能冲减受贿金额

  据《潇湘晨报》报道 “受贿事实成立,受贿988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12月20日下午,湖南省新田县法院法官向文建茂宣读了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文低头不语,在判决书上签了字。至此,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先贪后捐”受贿案尘埃落定。

  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文建茂受贿98800元,是因文收受李元广的3500元贿金,在司法机关查处前已交教育局机关财会室;文建茂通过谢德庄收受李井顺、李太顺的7500元贿金,因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未予认定。此外,永州市中院还认定文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上交检察院10万元,法院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故判决中减轻了处罚。

  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对于文建茂反复为自己辩解的“私贿公用”问题,永州市中院认为,原检察机关指控的109300元受贿款中有31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属实,因该款处于文建茂个人控制后,其用于偿还单位债务和捐赠系个人行为,该款项的来源和性质并未公开,局财务室无收支记录,违反财务制度,不能冲减其受贿金额,但可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据此,永州市中院维持该院(2005)永中刑二终字78号刑事判决和新田县法院(2005)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文建茂的定罪部分,撤销了该院78号和新刑43号判决对文建茂的量刑部分的认定,认定文建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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