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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官异地审判制度初露端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0:52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2006年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两位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

  面对高官腐败,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司法模式就包
括异地审判制度

  12月20日上午9时,原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坐在了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审判。王有杰的到来,使坐落在古城荆州的中级法院又有了一个“第一”:建院以来主审的第一位省部级高官。此前,王有杰是河南省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有舆论称王有杰为“河南第一贪”。

  公诉人指控王有杰涉嫌“两宗罪”:1994年至2005年,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王有杰利用担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承揽工程、收购国有资产、征用土地、工程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634万元,另有75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去年3月28日,王有杰被‘双规’后,中纪委在其家中搜出近2000万元现金。”一位专案组成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今年9月,王有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中纪委将案件移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又指定湖北省检察院具体侦办,具体办案的是省检反贪局。”

  《民主与法制时报》掌握资料现实,王有杰和此前在山东济南中院审理的王昭耀案是“一个审判模式”:先由中纪委查办,然后交给最高检,最高检指定下面省级检察院反贪局具体办理,公诉人以省检公诉处检察官为主,荆州市、济南市两个市级检察院只是配合,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审理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异地审判。

  “为了排除干扰,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案件。”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告诉记者说,“刑诉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

  “王昭耀是11月29日在济南中院受审,20天后,王有杰在荆州中院受审。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二王’分别被最高法指定异地审判,而且从案情到审判过程,又极其相似。这表明,面对高官腐败,司法机关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应对模式,这个模式就包括异地审判制度。”一位长期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归纳说,“王昭耀与王有杰这两个副部级官员腐败案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相同点:一是犯罪持续时间长。王昭耀是16年,王有杰是12年;二是罪名相同。都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且涉案数额都超过了1000万元;三是认罪态度好。‘二王’不仅对公诉人的指控全部认罪,而且都愿意做腐败典型,教育广大干部,并希望从宽处理,结果是庭审非常顺利。”

  王有杰“南下”荆州受审

  王有杰是河南获嘉县人,1941年5月生,最高职务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二把手”(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因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是省委书记兼任,所以,王有杰主持省人大日常工作。王青年时被保送参军上大学,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在军队系统工作了16年后,1983年转任地方,任洛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1990 年提拔为漯河市长、市委书记,在正厅的位置上干了5年后,1995年升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官至副部级。

  据王有杰的辩护律师介绍,12月20日开庭时,王身着浅灰色西装,说话的声音较大,公诉人指控王受贿45笔,合计634万元,另有756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名公诉人分别是:湖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刘圣华、鄂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向华、荆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陈观成。其中,向华(女)是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之一。全国“十佳公诉人” 每三年评选一次,到目前只产生了30名。三名公诉人只有一人是荆州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所以,在起诉书上,他们的法定职务都是代理检察员。

  审判长是荆州中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张忠斌。张是法学博士,有在美国学习的经历,2004年2月由刑二庭庭长升任副院长。辩护律师来自北京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并有大学教授职称。

  一位参加庭审的检察官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在庭审过程中,王有杰非常配合检方的指控,并有悔罪表现,庭审一上午就结束了。王有杰的最后陈述与王昭耀非常相似,都是近半个小时的自我剖析。中纪委、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官员参加了旁听。

  从郑州到荆州,对王有杰来说,是“南下”受审。为什么要在荆州开审王有杰?辩护律师认为,有多方面的考虑。

  据有关人士透露,王有杰荆州受审的原因有二:一是原河南省交通厅长石发亮就是在荆州审理的。2005年12月 21日,荆州中院开庭审理了石发亮受贿案,此案也是最高法指定荆州中院管辖。这位石厅长受贿1900万元,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对一名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不会跨省异地审判。石发亮异地审判的背后,是因为他检举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涉及省部级高官,其中就包括王有杰。因为有这样的渊源,王有杰便被最高法院指定到荆州受审。

  二是最高法院本想把王有杰交给武汉中院审理(包括石发亮案),但武汉中院相继发生了两起腐败窝案,而这两起腐败案都涉及中院的高层。2003年发生的是以武汉中院常务副院长柯昌信为首的腐败窝案,共涉及13名法官;去年底,升任院长不久的周文轩,又被中纪委列为查处对象,不久就被“双规”。最后,湖北省检察院和高级法院协调,共同确定将案件交给荆州。

  王昭耀“北上”济南认罪

  与王有杰从郑州到荆州“南下”受审相反,王昭耀是从安徽合肥“北上”济南认罪。“南下”和“北上”都是最高司法机关指定的异地审判。公诉人指控,王昭耀在16年间,受贿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的财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昭耀对指控全部“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和悔罪。

  “在安徽审判王昭耀肯定不合适。”王昭耀的辩护律师李京生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王昭耀曾是分管政法的省委副书记,所以只能是异地审判。王昭耀在济南审判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王昭耀是山东人,他本人也曾提出过要回山东老家受审;二是王怀忠曾在济南中院受审,而王怀忠曾是王昭耀的下级,他们有相同的行贿人;三是济南中院曾经审判过的高官腐败案件,质量不错,上级领导很满意。”

  据悉,最高检之所以将王昭耀案交给山东省检察院管辖,主要原因是山东在查办高官腐败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实战经验,有一支能打硬仗的反贪队伍。自1995年查办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以来,无论是办案数量和质量,山东省都是全国第一,是最高检的“放心单位”。

  特别是山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在全国反贪系统以敢啃硬骨头而著称。原内蒙古国债中心主任郭如鳌(正厅级),被称为“证券奇才”,曾当选过内蒙古十大杰出青年。2003年审计署例行审计时发现了郭的问题,但郭如鳌反侦查能力强,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7个月,由于郭拒供,案件既诉不出去,又撤不下来。后来,最高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交给山东省检察院办理,省院反贪局赴内蒙古异地办案,从零证据开始,最后形成了一个非常科学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郭如鳌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郭如鳌案也成了最高检向全国推广的经典案例。

  王昭耀案的4名公诉人,分别来自山东省检察院(2人)、济南市检察院和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其中,首席公诉人鲍峰是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而审判长刘长立是济南中院新上任的刑二庭庭长。刑二庭专门负责审理大要案,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无期徒刑)就是济南中院刑二庭审的,这两位副省级高官一审时的审判长皆是刘的上任庭长王丕法。王丕法在山东司法界有“铁面法官”之称,去年退休,刘长立接任庭长。巧合的是,上任庭长刚刚一年,就主审了王昭耀案,济南市法院系统甚至流行这样的说法:要想当好刑二庭庭长,先要主审一起省部级高官犯罪案件。可见,一些中级法院以审判腐败高官为事业上的荣耀。这也是各地法院乐于接受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一个原因。

  异地审判是反腐败形势需要

  “高官腐败进行异地审判,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最高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对记者说,“地方原来比较听中央的话,做到令行禁止。但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

  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分析说,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审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循私舞弊案,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案,在海口中院审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审理;原青海省副省长韩福才受贿案,在西宁中院审理;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在贵阳中院审理;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受贿案,在杭州中院审理;原广西区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在南宁中院审理;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受贿案,在广州中院审理;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受贿案,在武汉中院审理。

  “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的老婆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就开始实行异地办案、异地审判。”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对记者说,“由于地方权力错综复杂,而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和人大:党管干部,政府管预算,人大管选举、任命和监督。所以,异地审判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排除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王唯众在回答记者“案件为什么要在江苏审判”时说,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中纪委的这一决定,完全是办案的需要。事实证明,这一决策是非常正确的。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譬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高官在一个地方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陈卫东对记者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个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危险。”

  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现在,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这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腐败案,在湖南怎么审?只有异地审判。但对律师工作没有什么影响。”

  一位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分析说,高官腐败案件在北京审判的较多,有两个原因:一是腐败高官大都关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在北京审讯方便;二是便于中纪委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协调案件。另外,北京法官的总体水平比较高。

  异地审判制度受好评

  高官腐败案件频繁异地审判的现象,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思考。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

  “异地审判的合法性没有问题。一般来说,异地审判由法院来决定,但对省部级高官,指定管辖有个党内协调。重大案件由中央协调,各部门分头办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陈光中对记者说,“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异地审判,但一般是省部级(或厅局级)干部犯罪才异地审判。”

  陈卫东教授也认为,这些年随着反腐败的深入,从案件侦查到审判,都在制度层面进行了创新,但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异地审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目前的实践一般是,中央统一协调,“两高”具体出面实施。

  “一般省部级高官腐败是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是省市内异地审判。如果有例外,也有规律可寻。”一位反腐专家说,“譬如,如果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判,背后肯定涉及更高级别官员。譬如,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是因为马德为了立功检举了田凤山和韩桂芝;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南京受审,背后有副部级官员慕绥新;原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曾担任江西省公安厅长10年),几乎是同时与江西省公安厅的一名副厅长在浙江受审。”

  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异地审判制度的关键是检、法两家的配合与协调。因为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没有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目前,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因为事关重大,异地审判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和摩擦,但其他官员的腐败案件异地审判,往往需要“好事多磨”。

  以原安徽省阜阳市中院院长刘家义受贿案为例。开始,安徽省检察院指定淮南市检察院对刘家义进行起诉,起诉书都送给淮南市中院了,但后来安徽省高级法院又指定让滁州市中院管辖。案子都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了,安徽省高院为何又突然改变了原来的指定管辖?

  “原因有两条:一是淮南中院向省高院提出,他们不愿意审理刘家义一案,因为审理这样的案子花费很大;二是,淮南中院刚刚审理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兆丰受贿一案,陈也是副厅级官员,也是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因此,淮南中院想让省高院改变原来的决定,另行指定管辖。省院也认为,淮南中院连续审理两个副厅级官员受贿案件不妥,应该交给滁州中院来审理。”一位知情法官对记者说。

  “因此,高官腐败异地审判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问题。”这位法官认为,“除了异地审判,还有异地侦查、异地羁押等问题,这些问题要综合考虑。”

  王有杰专案组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说,其实,异地审判的困难不在审判环节,而是侦查环节。一个省的检察官到另一个省去办案,有经费方面的困难,有人生地不熟的地域困难。另外,还要绝对保证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尽管还有一些实际困难,有些地方和环节还需要不断协调和完善,但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异地审判是目前应对高官腐败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记者(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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