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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基欲向国资委追索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0:5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有着国有企业背景的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今年8月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 委)催要起了“欠款”。而国资委以其特殊身份,能否为这起催要欠款事件画上句号,还有待定论

  向国资委讨债

  “向国资委催要3000万工程款”,这一决定做出前,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层曾权衡再三。

  “我们早在今年8月份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国资委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06年12月19日 ,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副经理王晓燕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我们也是不得已呀。如果经翔公司或京亚铝公司早早地把欠我们的3000多万还了,我们何至于找国资委要钱呀 !我们承建的工程都已经完工四年多了,建好的宿舍楼现在也归国资委使用着。可是,现在我们连职工的社保费都缴不起。” 王晓燕十分无奈。

  王晓燕边说边拿出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这份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11月2 4日的催缴通知书记载了这样的内容: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你单位自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 、2006年5月至10月未按时申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限你单位在2006 年12月15日以前,至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补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办理,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件》有关条款,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据该公司的一份资料显示,截至目前,该公司的社保费已经欠缴近800万元,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欠款也达到了7 00万。

  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守信企业”,具有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资质,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公司前身是北京市第五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曾隶属于住总集团),承担过首都十大重点 工程建设任务和一批援外工程项目的建设。

  在该公司的荣誉陈列柜里,一眼就可看出其辉煌的历史:亚运村运动员餐厅和恩济里小区(全国试点小区)获得建设 部和中国建筑协会授予的鲁班奖;望京新城等9项工程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盛世嘉园等11项工程分别荣获结构、竣工、群体 “长城杯”工程。

  为什么这样一个有着辉煌历史的建筑公司会落到如今这步田地?一切皆缘于3000多万应收未收的工程欠款,缘于 “南线阁”工程。

  事起“南线阁”

  “南线阁”工程到底是什么工程?其实这里并没有神秘可言。1997年,隶属于原国家经贸委的北京经翔房建开发 公司(以下简称经翔公司)决定在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即原北京造纸五厂厂址上开发建设南线阁37号院、南线阁58号 院住宅项目(也就是后来所讲的一号楼、二号楼)。

  在获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批复后,经翔公司决定与北京市京亚铝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京亚铝公司 )共同开发建设南线阁住宅项目。双方在《联建开发协议书》中约定,经翔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京亚铝公司负责该项 目的全部建设资金。由此,作为投资方的京亚铝公司与土地方的经翔公司建立了合作共同体。合作共同体与中宏基公司的前身 北京市第五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洽谈,愿将一号楼、二号楼工程交由北京市第五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施工。

  2001年6月,中宏基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南线阁小区工程。2001年6月18日,中宏基公司与经翔公司 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1年6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9月 25日。

  而实际上,1998年8月1日南线阁一号楼便开工建设并于2000年5月23日验收;而且二号楼于2001年 3月5日开工,2002年6月20日进行了验收。经过验收后,两工程都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使用。

  依据当初的联建协议,经翔公司分得了47%的房屋产权,京亚铝公司分了53%的房屋产权。其后,原国家经贸委 以约两亿元的价格“购买”了京亚铝公司分得的房屋,然而至今还未完全支付价款。2003年国家经贸委又向国家经贸委机 关服务中心和经翔公司作了《关于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产权的批复》。批复中称: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将经翔房建开发公司现有 的南线阁37号院一、二号楼部分产权无偿划转给国家经贸委机关,作为行政性资产。以2002年7月1日为划转基准日, 所划转的一、二号楼部分房产共计18083.67平方米,账面价值121889184.6元。

  然而,就在南线阁一、二号楼产权转归国家经贸委并为其使用后,经翔公司和京亚铝公司还尚欠中宏基公司3000 余万元的工程款,而且这部分工程款一直到现在仍未支付。2004年底,被逼无奈的中宏基将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经翔公司和 京亚铝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依据生效判决,经翔和京亚铝公司应共同支付中 宏基公司3000余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2006年6月,中宏基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执行中,中宏基公司却发现经翔公司 与京亚铝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其财产根本不足以清偿债务。进一步了解后,中宏基公司发现如果不追加经翔公司的现主管单 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执行人,其3000余万元的工程款可能无法收回。于是,2006年8月,中宏基公 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国资委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经翔公司与机构改革

  说到将国资委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得不说一下经翔公司与原国家经贸委和国资委的关系。

  据经翔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成立于1994年的经翔房建开发公司隶属于国家经贸委。而其成立则是“认真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有关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房地产资源条件,发展房地产业,为解决机关业务用户不 足和职工住房困难,并为国家经贸委后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诞生,这个“独立法人”也就注定在其成立之后与其主管机关有着亲密关系。

  作为国家经贸委直接主管的公司,经翔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金3000万就是由国家经贸委提供的,同时提供的还有 该公司的办公和经营用房。然而,这笔由国家经贸委机关财务处在1994年至1995年间拨付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金 却在1994年至1997年间陆续返还给了原国家经贸委基建修缮中心,造成了注册资本的实际空缺。来自国家审计署的一 份审计决定书证实了以上事实。2003年左右,国家经贸委无偿划转了经翔公司1.2亿余元的财产,并将其经营利润1. 66亿元作为拨款余额收回。

  2003年3月10日,根据新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 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等整合起来,设立国资委。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确定为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既 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因此,将国资委确定为 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伴随着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转由国资委承接,与此同时经翔公司以及其开发的南 线阁住宅楼也作为国家经贸委的住宅楼与其人员一同归属于国资委管辖。而此时的经翔公司已经“无力经营”甚至无法正常发 放员工工资。

  谁来为3000多万负责

  面对无力偿还工程款的经翔公司和京亚铝公司,中宏基公司感觉讨回欠款的可能性十分渺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宏基公司认为既然原国家经贸委对经翔公司的抽逃 注册资本金负有责任并无偿接受了其资产,并在未完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原属京亚铝公司的房屋产权,因此经贸委应在 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对中宏基公司的债务清偿义务。然而,2003年的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宏基公司的讨债梦。

  2006年8月,鉴于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和财产转归国资委和经翔公司划归国资委管理的事实,中宏基公司对经 翔公司和京亚铝执行无望的情况下将国资委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于8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执行人的 申请。

  2006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两次质证,11月进行了听证,然而结果并不如人愿。中宏基 公司副总经理周德富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国资委的代理人对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并辩称其与原国家 经贸委不存在承继关系,国资委对经贸委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但就在法庭要求国资委就上述主张提出证据时,国资委似乎 没有提出任何相关证据。

  “这种对机构改革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接关系我认为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是应该作出明确规定的,而类似的文件 资料我们几乎无从获得,国资委方面要想提供应该是较我们更具优势。”中宏基公司法务部的胡琼芳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然而,相关程序似乎卡住了,难以前行。

  2006年11月,无奈之下的中宏基公司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信访。11月28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清欠办 做出回复意见书称:该项目已于2004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二审终审判决,经翔和京亚铝公司共同支 付中宏基3016万元。根据市建委清欠工作的要求,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项目建委不再协调。与此同时,中宏基公司还向国资 委信访部门进行了咨询,得到类似的答复: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不予以处理。

  为了推动司法程序的进行,2006年11月13日,中宏基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调查申 请”。在申请中,中宏基公司提出了两项请求:第一,请求法院依法展开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要求国资委 在指定时间内书面陈明国务院取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构设置后,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原经贸委应承担的因抽逃经翔房建 开发公司注册资本而依法应对债务的遗留问题,是否由国资委负责。第二,如果国资委书面确认原经贸委应承担对经翔的债权 人的债务及遗留问题均不由国资委负责,或国资委在指定时间内未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确认,则请求法院依法向国务院进行询 证,确认国务院在取消原经贸委的机构设置后,原经贸委应承担对经翔债权人的债务及遗留问题确实不应由国资委承担,并且 确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构。

  12月20日,为了进一步确定国资委的责任承继关系,中宏基公司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了咨询公函。 但有关工作人员却表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只是负责对各部委行政职能的划分做出界定,不对各部委民事权利义务予 以处理。

  中宏基公司与国资委之间债务关系确认是有法可依,还是从深层次反映出机构改革中国资委本身定位的问题,不得而 知。然而,种种疑问似乎早就有所体现。

  就在国资委成立半年后,2003年9月8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郭励弘接受媒体采访时,从 投融资角度对国资委提出了疑问:“这些出资人代表机构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郭励弘说,国资委目前的 定位是政府“特设机构”,这意味着国资委是一个政府部门,但它又不是行政职能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它实际上是一个大 型或超大型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但目前又没有明确国资委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如果国资委不是企业法人,那么它就不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大量的投资决策将依然找不到责任者。

  虽然从民事主体的地位来讲,作为权利人的中宏基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国资委是平等的,然而,国家政府部门的强势地 位却时时让中宏基公司感到这种“平等”的真正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 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机关法人的国资委与原国家经贸委在职能上确实存在一种承继关系,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原国家经 贸委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资委是应该有所承担的。但莫纪宏同时表示,由于我国并未在民事诉讼中采取对国有资产的保全措 施,因此即使是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国有资产也是不可能的。(版权声明:凡转载本稿件,请注明来源民 主与法制时报,本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记者李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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