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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万公积金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2:14 新闻晚报

  □洪克非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12月21日上午,长沙市中级法院2号审判庭座无虚席。坐在被告席的易佑德,捕前曾任湖南省娄底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依法起诉。此次开庭主要是审理
易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巨大损失案上的问题。在长达11页的起诉书上,易佑德被指控应为娄底7800万元住房公积金损失承担责任。

  老朋友说通易佑德4200万元入虎口

  检方指控,2003年5、6月份,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服务部经理王治宇及职员奉娈萍,获悉“管理中心”购买国债的计划后,多次找到“管理中心”主任黄建军,要求将住房公积金投到该公司委托理财。黄建军与市政府副秘书长袁辉显商议,要求“恒信证券”写一份双方合作的报告。期间,黄建军告知奉娈萍,必须做通易佑德的工作。

  此后,王治宇以“恒信证券”名义制作了《娄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国债投资项目书》,明确以委托理财的方式,使“管理中心”获得不低于6.5%的投资收益。

  其间,奉娈萍得知广东省惠阳湘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跃(已判刑),与易佑德及其妻张金玉是好朋友,便通过袁跃的侄女婿邹新文(另案处理)打电话,请袁跃帮忙做易佑德的工作。袁跃则提出收取2%中介费的要求。之后,袁跃给张金玉打电话,要求张金玉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7月24日,袁跃在娄底宾馆与易佑德及其妻张金玉见面后告诉邹新文,“恒信证券”的合作已没有问题。后来,又告诫奉娈萍,要声称此举是“北京王总”安排的。同月28日,易佑德将黄建军叫到办公室,要求将“恒信证券”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当天,在袁辉显汇报有关情况时,易佑德又说,有个“北京的老总朋友”打电话,要求关照一下“恒信证券”。

  2003年8月初,黄建军等向公积金管委会提交了娄底市公积金(2003)1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委托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该请示明确了委托“恒信证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回报率不低于6.5%的两套方案:“弥补亏损,资金规模4200万元”和“弥补亏损,资金规模8200万元”。

  同月12日,黄建军将该请示和附件材料呈报。袁辉显签批:拟同意按4200万元的规模委托“恒信证券”投资管理一年。如成功一年后可继续委托并扩大规模。申庆华批示:“只同意搞4200万元,其余同意袁秘书长的意见”。易佑德则签批同意两人意见。

  2003年8月15日,黄建军与“恒信证券”签订了合同。8月19、20日,“管理中心”将4200万元汇入“恒信证券”资金账户。“恒信证券”随后购买了2003年第7期国债,并于同年9月1日向“管理中心”出具了一年期《受托资产证明书》。同日,即将该笔国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质押,继而在该公司自行设立的个人资金账户上进行国债回购操作,融资套现4196.85万元。

  次日,在上海某公司操纵下,通过多次转账将其中3900万元转到德隆公司等单位所控制的相关账户上,用于两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支付国债回购到期款、委托理财回报等。

  “北京朋友”来电话4000万元又流失

  但“恒信证券”并不知足,又多次找到黄建军要求做第二笔业务,黄建军没有同意。奉娈萍、邹新文即要求袁跃继续做易佑德的工作。

  2003年9月22日,易佑德指示黄建军写一份关于将4000万元委托“恒信证券”进行国债投资管理的请示报其审批。黄建军按要求写成了(2003)20号请示报告。当天下午,黄建军将报告直接交给易佑德,后者将袁辉显、申庆华叫到办公室,称“北京一个姓王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要求再投放4000万元到“恒信证券”。袁辉显、申庆华认为风险太大,但易佑德执意如此,并在请示报道上签批:“经与庆华、辉显同志商量,同意购买4000万元”。

  随后,黄建军再度与“恒信证券”签订了4000万元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书。“恒信证券”如法炮制,在购买了2003年第8期国债(利率3.02%)后,即将该国债登记质押,之后融资套现3917.06万元。这笔钱也同样转到“德隆国际”以及其控股的“新疆德隆”等单位所控制的相关账户。

  至此,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的这笔巨款开始落入黑洞之中。而王治宇、奉娈萍则从“恒信证券”提取“业务费”和“中介费”226万元,用于个人占有和送给袁跃、黄建军等人。

  两笔公积金很快遭遇不幸。2004年4月,随着“德隆国际”及其关联公司由于非法融资操作的股票崩盘,造成巨额损失。2004年6月2日,“恒信证券”因出现重大结算风险,其用于国债回购的质押券全部被强制转移。此时,娄底市7829.2万元的公积金已经尸骨全无。

  公诉人指出,到2004年娄底市委、市政府组织专案组调查、追损时,已无济于事———德隆集团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圈走8200万元的“恒信证券”的负债率,则高达1010%。

  检察机关认为,易佑德违法违规批准、指令将巨额住房公积金非法委托“恒信证券”理财,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庭审中,易佑德否认有罪。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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