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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精神病鉴定激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2:52 法制日报-周末

  为什么反对邱兴华案司法鉴定

  门金玲

  

  “枪下留人”之后学者的使命完成了,法治取得了胜利。但是“枪下留人”之后中国的法官还必须考虑:如何向被害 人交代?如何向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交代?

  做个司法鉴定真的那么难么?一点都不难!在邱兴华案中,主动请缨为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就大有人 在。那么,面对来自学者的奋力呼吁,为什么司法机关却没有轻易启动对邱兴华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呢?司法机关的犹豫反 向刺激着舆论参与的欲求,使得更多的人加入争论的队伍,并人人堪称“精神病鉴定专家”,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发表着 自己很是主观的看法,不但混淆了视听,也使得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复杂化。随着邱兴华案件二审的结束,法官依然没有明确给 出是否会对邱兴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择日宣判也远远超出了经验中择日的“期限”,相信法官的这种“暧昧”将吊起更多关 注此案的人的胃口,舌战将更为激烈。

  一面是专家学者们的“公车上书”力陈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必要性,一面是法官的迟疑不决。为何出现如 此局面?对于学者而言,透过邱兴华案件看到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契机。虽然邱兴华的杀人行为令人发指,但是,法律的理性 要求社会必须要用理性的态度来对待,能否做到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邱兴华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已经远 远不只关乎其个人的生与死,更关乎中国未来法治的进程。

  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面临什么?其一,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能否平息这场争论颇受质疑。虽然 我国在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但是实践中司法鉴定依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等问题。一个案件中很容易可以得出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使得法官无从判断。本案尚未启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程序,业 内高人已然对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了,此种情势彰显了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活动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邱兴华做司法鉴定,无论结果如何,似乎都无法平息各方争论。其二,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机关面临着 学者所无法体会的压力,如果邱兴华被鉴定有精神病,那么司法机关在法律和民意面前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杀与不杀?这在 学者眼中似乎不是个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理应遵守法律。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生,我毫不隐讳自己的专业观点,对 于邱兴华这样的被告人应该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这是最起码的人权保障,如果其真有精神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 ,那么对其“枪下留人”是符合文明社会法治理念的。但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同时要考虑其他因素,使得法官无法心无旁骛的只 面对法律,而不考虑民意和社会效果。

  目前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听到的更多的是学者的声音占主流,老百姓的声音似乎弱了一点,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百姓对 于过程的关注远没有对于结果投入的关注要大。因此,肩挑稳定重任的中国法官,不敢忽视结果做出后民意的反映。对于老百 姓而言,更关心的是邱兴华不死,威胁会永远存在,按照邱兴华的交代,他“还要再杀10个人”。

  当然,正如有的学者提到的,我们可以透过里根被刺案看到问题的另一种解决,但是人们往往很容易忽视的是在我国 对于特殊人群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枪下留人”之后学者的使命完成了,法治取得了胜利,但是“枪下留人”之后中国的法官 还必须考虑:如何向被害人交代?如何向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交代?请每个学者设身处地地想象一下,自己就是邱兴华黑名单里 的下一个,谁还能底气十足地喊出:邱兴华不该杀?民意对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究竟能够理解多少?我们的社会制度是否 足够严密,如何对枪口下留生的邱兴华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以确保作为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和正常人都处于社会的保护之中 生活?面对一系列来自实践中的诘问,再来回答做个司法鉴定那么难吗?恐怕还真是难!

  (作者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05级诉讼法学博士生)

  【反方观点】

  再难也要做个鉴定

  □张玉镶

  只要鉴定活动有主观性的一面,争论就会永远存在,但它不应当成为不启动鉴定的理由,而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 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让这种争论公开化。

  近日与学生谈起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陕西“7·16”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她对于司法机关如果启动精神病司法鉴 定程序,无论结果是什么都要面临两难局面的担忧,让我感觉必须说点儿什么。对于邱兴华案件自始至终争论的焦点不是在犯 罪事实的认定上,而是围绕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人群展开的。虽经学者们多方呼吁,司法 机关却似乎对于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然犹豫。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邱兴华案件中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民意被动员 到了这种程度,争论激烈到这种程度,司法应该给民众一个交代,给司法是否能够公正地对待被告人一个交代。不能因为一个 邱兴华有被放纵的危险,就可以对民众的诉求置之不理。如果司法改革能够前行一步,那受益就不只是一个邱兴华,而是全社 会的公民。实际上邱兴华案件提供了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绝好的机会,更是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绝好的契机。

  首先,关于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应该成为不进行鉴定的理由, 也就是说要进行改革,就不能迁就现实。至于媒体中大家争论的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的问题,那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 司法鉴定意见才能够回答。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远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答案也绝不是一个非“是”即“否”的问题。而精 神病人与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之间更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至于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导致的争论那是一个永恒的命题,只要鉴定活 动有主观性的一面,这种争论就会永远存在,它不应当成为不启动鉴定的理由,而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 让这种争论公开化,那就是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在当事人的充分参与中,增加其对法庭采纳哪一份鉴定意见的理解,进而 使得法庭的裁决结论被接受。目前针对判决不公的申诉上访如此之多,有相当的部分就是法官采信或不采信某份证据时,不给 当事人充分的参与,也不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的不服。

  其次,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到今天,这已经不是一个争论答案是与否的 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启蒙民意,使大家理解精神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价值所在,而邱兴华案件恰是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一 个很好的机会。邱兴华如果真的“枪下留生”之后怎么办?实践也正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面制度如何完善的机会,而不应该 借口制度的不完善而忽视人权保障。只有这样做,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才能被正确面对。如果总是迁就落后的不完善的制度, 那所谓制度不完善问题何时才能得以解决?

  正义必须要用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一个社会用什么态度对待它的被告人体现了其文明的程度。其实不单单是对于邱 兴华,对于其他类似邱兴华却并没有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被告人来说,都应该给他们一个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机会,体现国家对 于死刑适用的慎重,体现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因此,我认为再难也要给邱兴华一个司法鉴定的机会!这也意味着给中国直面 自己制度不完善一个机会!给中国司法改革一个机会!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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