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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民间法官”——德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3:11 法制日报-周末

  本报记者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共赴四川凉山调查报告

  编者按:自从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10年前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法治“本土资源论”引发了长久的回应 和反响。时值今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相信,建设中国的法治必然需要利用本土的法治资源;但同样不能否认的是, 我们今天的法学院教育、法学研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移植”的法律理论上。

  这样的背景下,本报记者与法学院学生法律视角的民间调查样本,就不仅仅是一种“本土资源”的发掘,对于中国的 法律教育与人才培养同样亦有着启示性意义——我们希望首先从法律教育始,一如我们的“法学院宣言”所称,研究本土问题 、解答本土问题。

  □阮金阳 张波

  □本报记者李亮

  一起“官司”正在凉山昭觉县的一个山头上上演。有大概十几人的“原告”在小山包的西侧席地而坐,议论纷纷;而 也有十几人的“被告”在山包东侧,或坐或躺,有些人还打起了扑克。

  这是一起由于“偷狗”引起的纠纷,“庭审现场”有两个人一直在半山腰穿梭于“原被告”之间,交换双方的意见, 提供可参考的建议,化解两方的矛盾。他们是这起“官司”中的“法官”,被凉山彝人称为“德古”,他们要在这山间做出最 公正的“判决”。

  彝族有着古老的历史,有着自己的文字和语言,并保留着大量的民族习惯法,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属典型代表,特 别是德古现象在彝族习惯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古口才好,善于演说,知识丰富,智力过人,懂彝族的习惯法,按习惯法及其案例处理问题,办事公道,能解决问 题。

  解放前少数民族地区由土司管辖,土司并不解决纠纷,民间纠纷一直由德古处理,营造了一个没有官方司法机构的社 会。解放后国家采取民族自治政策,在民族地区也设立了现代的司法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加,彝族人的生活面貌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德古自然也就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不 久前,本报记者随同

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社会实践支队赴四川大凉山地区进行采访,该地区是我国彝族聚集程度最高的地区 。这个古老民族的德古现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现状,成为本次调查的重点。

  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

  昭觉县旅游局副局长阿吉拉则司职习惯法研究多年,曾发表过多部有关彝族习惯法的文章,他身上流着正统的彝人血 液,少数民族特有的气质在他黝黑的皮肤和左耳圆圆的耳环上体现出来。他将彝族文化视为瑰宝,而他也是在发掘瑰宝的路上 乐在其中的人。

  彝族古代社会的司法权一直归于民间所有,这与孱弱的土司制度有关。自元朝开始,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少数民族采 取绥靖政策,一些少数民族首领被授予土官之职,形成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推行,沿袭到清代前期,其中个别土司“世袭 ”到民国年间。

  事实上,土司并不能将其权力在其辖区内全部行使,只能覆盖有限的区域,而留下的权力真空,催生了彝族社会解决 纠纷的特有方式——德古,产生了一个没有统一司法体系的社会。

  根据阿吉拉则的介绍,实际上土司主掌着行政和军事,德古主掌司法,毕摩主控宗教,权力被有机地分割。

  德古的另一个基础就是彝族社会的家支制度,“鸟儿离不开林子,彝人离不开家支”(家支是以父子连名系谱作为纽 带联结起来的父系血缘社会集团)。道出了彝族人没有家支即无法生存立足的现象。家支制度是彝族社会以父系血缘为基础建 立的宗族体系,家支成员之间的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家支制度的产生也与历史上公权力无法有效地保护个人利益,从而迫使 个人通过家支制度进行联合以进行私力救济。家支的存在使个人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家支之间的矛盾,个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也由 家支承担。家支的介入,一方面将纠纷复杂化,另一方面也利于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德古处理纠纷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权作为保证,而仅依赖于舆论的力量和当事人双方的信用。正如费孝通老生先在《 乡土中国》里所描述的那样,在一个与外界孤立和隔膜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十分熟悉,如果一个人有劣迹就会在这个封闭的 社会中无法立足。

  在一个彝族社会里,家支的信誉即意味着家支是否可以在彝族社会中生存下来。作为众多人的集合体——家支是不会 轻易冒着失去信用的风险,当纠纷发生时还会积极寻求和平解决纠纷,而不会轻易地动用武力,以免卷入没完没了的复仇之中 。

  德古因此应运而生,那些德高望重者,类如汉族社会中的长者,担当起处理纠纷的重任。德古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 让双方按照彝族的习惯和先例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一旦被双方家支接受就意味着整个家支的承诺。如果哪一方不执行这一 处理结果就意味着家支的信誉受到损伤,从而会被别的家支看不起。正是家支对自身信用的珍惜,使德古的处理结果可以在没 有公权力保障的情况下得到非常好的遵守。

  德古:

  民间信任是第一要旨

  德古这个称呼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尊称,含有知识渊博,能说会道,公正无私的法官的含义,同时也兼指“判案”和开 会场合。一般和普通的叫法是“莫”,是“判案者”,调解仲裁者之意。一个人可以自称“我是莫”,但如果有人自称“我是 德古”,那么这种自不量力的行为,一定会遭受别人的耻笑。

  日火伍各老妈妈,年过60,住在距离昭觉县城中心仅5公里的一个村庄里。我们去拜访她时,见到最多的就是她的 微笑。就是这样一位平易近人、待人和善的老人,却是村里最受人尊重的德古。

  德古的产生是自发形成的,没有任何官方的任命,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推选。要想成为德古,不仅在学问、知识等各方 面出众,更重要的在于品格端正。日火伍各经常去北京开会,她坦诚地说在人民大会堂甚至不敢碰纸和笔。朴实的老人育有5 个孩子,为了让孩子读书,她把首饰、银子、裙子都卖了,这在孤陋的山村里无疑是不被人理解的行为。令她欣慰地是5个孩 子都上了大学。虽然孩子们都在外地谋事业,日火老妈妈仍然料理着一个果园,凭借其出色的理家能力,她嫁到的瓦其家成为 昭觉第一个万元户。1984年她买了村子里第一台电视,放在家里,每人收费1毛钱可以观看,并且开了村子里第一家商店 。从各个方面,日火伍各都是村子里令人敬佩的人。

  日火伍各是一个地道的彝族人,不会说汉语,采访是通过她的儿子翻译进行的。她向我们介绍了正在处理的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是有关婆媳不和引发的家庭纠纷。婆婆因与媳妇相处不融洽,发生争吵,婆婆自杀了。按照彝族的习惯,这种情况 下,她的儿子必须与老婆离婚。现在离婚的问题也已经处理完毕,女方家对男方家进行了赔偿,赔偿是当年男方家给女方家身 价钱的数倍。但纠纷并没有就此完结,婆婆的死亡,儿媳负有一定过错,并且最为麻烦的是婆婆在死亡时曾留有遗言,说是死 给她的媳妇。有关赔偿的事情,这位德古还正在调解当中。

  德古能够介入到纠纷的处理,基础在于大家相信他们能够公正地处理纠纷,这种信任是成为德古的首要条件。当然德 古也需要经过必要的训练以具备处理纠纷的能力,特别是对先例的掌握非常重要。

  德古一般先需要在本家支内部获取一定的影响力,然后再将自己的影响力扩大到家支以外,取得周边人的认可。德古 同样分为资深德古和普通德古,普通德古在处理好一些特别有影响力的纠纷以后,会提高自己的名誉,扩大影响力,并逐步成 为一名资深德古。

  德古对自身名誉的珍惜使他们能够尽力去公正地处理纠纷,这种公正的动力可能比仲裁员对自身名誉维护的动力还要 大。德古在调解纠纷时为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会认真地调查取证,耐心地做双方家支的工作,以促成双方接受处理结果。日火 伍各目前正在处理的纠纷中,往往要不辞辛劳地两家来回游说取证,这7天来她一直没闲着,辗转于两家之间,她告诉我们其 实工作量是相当惊人的。

  德古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需要保守双方秘密,而处理完毕则会将处理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经德古处理过 的案子反悔的情况非常少,由此可见德古的公正程度是非常的高。德古处理纠纷没有公权力的保障,有些纠纷调解会非常艰难 ,特别是在双方家支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德古有时宁可宣告调解失败,也不愿意违反习惯和先例。因为这种违 反将会使公众认为德古的处理不公正,使德古名誉受损。

  遵循先例的中国样本

  德古现象伴随彝族社会几百年,其中产生了许多著名的大德古。他们处理的纠纷对后来的德古处理案子时仍有借鉴作 用。彝族习惯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案例”法,遵循先例是德古处理纠纷时的重要原则。德古会根据纠纷情况,向当事人 介绍曾经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以增加处理结果的说服力。

  在程序问题上,德古处理纠纷相对要灵活,更多的是协商。根据纠纷大小不同,参与处理的德古数量也不相同,一般 是两位。德古对处理纠纷在时间上会选择一个吉日,以增加纠纷处理的顺利性。处理的时间长短则视双方分歧大小和复杂程度 。处理纠纷的地点一般都在公开场合,如路边,或田间地头。

  在昭觉通往美姑的路上,我们的汽车停在路边休息,半山腰上的一群人吸引了我们的注意,他们在山中的草地上,或 坐或躺,围在两名彝人身边,用彝语议论纷纷。两名彝人是当地村里的德古,他们正在处理一件偷狗案,我们有幸亲历了这一 “庭审”现场。两位德古介绍说,双方家支的人保持一定距离各聚一堆,德古在中间穿梭,征求双方意见。如其所说,我们在 山坡的另一面见到了另一个家支,他们刚和德古交换了意见,德古带着这个家支的观点去和另一方商议,而没有德古在的时候 他们就在树荫下打扑克消遣时间,看到我们的出现则露出了纯朴的笑容。

  此外德古同样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回避,当遇到那些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纠纷,如本家支是当事一方,就需要回避。因此 当发生一些大问题时,处理纠纷的德古都是从远处请来的,有时还跨县。

  德古在民间处理纠纷中,以前并不收取费用,仅是收受双方当事人的礼物。现在收受礼物在市场经济下演变为收取费 用。收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胜诉一方获取的赔偿中提成,另一种是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约定费用。

  德古与法院:

  习俗与国家法之间

  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德古仍然在彝族地区的纠纷解决中担当着一定的角色。以我们走访的昭觉县为例,面积达200 0多平方公里,人口仅20余万,彝族人口占到97%。昭觉地处大凉山腹地,曾为凉山州的首府所在地,也是凉山州东部地 区的交通要道。当地县法院有工作人员50余名,法官20余名,他们为了方便群众立案,拓展案源,在全县各区设立了派出 法庭接受立案。即使这样全院每年立案的民事案件仅200多件,相对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动辙上万件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当地有90%的纠纷仍是通过民间德古处理,当地居民没有上法院的习惯,对国家法律更是缺少了解。按当地法院一位法官的 话说,如果没有德古存在,那么该法院每年至少应有一千多件案子。案子少,就意味着诉讼费少,该法院每年的诉讼费用仅数 万元,所有经费全部来自财政拨款。有法官抱怨说:“在这儿,法官工资要比

公务员低,甚至连制服都要自己掏钱。”

  “彝族人更愿意接受调解,不愿意接受判决。”昭觉法院民庭的阿比医生说。据他介绍,很多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 拒绝接受,有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法院工作人员拿着判决书去执行,被告方以“那是法院判的,我们不知道,我们不同意,还 没有协商好”为由拒不执行,搞得法院工作人员啼笑皆非。

  不仅仅这些,法院还存在着很多麻烦,民庭庭长王颖和阿比医生吐出了很多“苦恼”。比如说,法院里面汉彝语双通 的人才很少,由于语言翻译问题,导致开庭时间很长;昭觉的农村地区有些人结婚没领结婚证,所以离婚案件中涉及的一系列 法律问题都很棘手;原被告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在证据程序上经常有问题,鉴定问题也是双方最大的矛盾所在。

  而德古在凉山地区却十分普及,几乎每个村庄都有,有的村庄达到了2-3个人。德古处理的大多是民间纠纷,如婚 姻、继承、扶养和侵权事件。

  德古的存在的确影响了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我们去采访的那一周,法院没有开过一次庭。德古的存在另外一方面也 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实际上,当地法官的工作格外辛苦,需要向当事人做大量的解释工作。

  而法院不可能被德古所取代,像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一般都是通过法院解决。像一些新型的案件,德古一般 也不会去处理,如

交通事故都是到法院来解决。此外有一些特别棘手的案子,德古处理不了时,为防止双方当事人通过武力解 决,就会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法院来,让法院处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如果也进行调解,同样会邀请德古来参与调解,传统 习惯和国家公权双管齐下,以化解纠纷。

  昭觉县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80%,有许多案子进行调解时,法院同样会邀请懂彝族习惯的德古来参与调解,使 习俗和国家法律之间衔接起来。

  德古现象是古老的

  也许也是未来的

  德古的存在与彝族社会特殊的环境有着关系,这种环境一旦改变就会动摇其存在的基础。随着交通的便利,信息的畅 通,人口流动和教育的普及,都对彝族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彝族人也正在不断接受更丰富外部文明,观念和习惯也正在改变 ,如开始分散居住,家支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都会影响到德古存在的基础。再如一些人因忙于谋生,而无法参加本家支与外 家支之间的纠纷。这些都会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格在当事人本身,而较小地波及家支。我们可以看到,古老的德古制度在现 代社会的渗透下,其作用正在被削减,生存的基础正在被削弱。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德古的神奇和魅力。其公正和完备性甚至超过了源自西方的仲裁制度。现代的司法体制正在 暴露出其弊病:诉讼长年累月,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机构不断膨胀,当事人诉讼成本越来越高,而造成众多负面的社会效果。 彝族的德古制度已经在彝族社会中良好地运行了成百上千年,有着很好的公正性、可靠性和社会效果。中华民族有着重调解的 优良传统,我们不妨研究一下德古现象,从中汲取营养,服务于现代社会的调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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