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加入知识产权组织两条约保护互联网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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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7: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周玮、隋笑飞)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有关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这两个《条约》的议案中表示:“加入《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于2002年3月6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5月30日,已有5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5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就议案作说明时表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和上网计算机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录制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这两个《条约》的议案中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