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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7:53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张琴)在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在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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